党内法规研究

党内法规基础理论

  • 宪法对党内法规中民主集中制的观照和引导

    谭波;

    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中的共有原则。党内法规层面的民主集中制与宪法层面的民主集中制虽然有不同的涵义,但是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方面有着共通之处。党内法规中的民主集中制有明显的类型化趋势,其拓展过程明显受到宪法的观照和引导。依宪执政能力的提升对党内法规层面的民主集中制有直接的需求,这种需求可以在宪法层面的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法规层面的民主集中制的互动中得到满足。宪法层面的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法规层面的民主集中制之间的互动应当统合于宪法精神之中。宪法精神作为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引领,可以在不同的场域对完善党内法规层面的民主集中制发挥作用,而这些场域又集中体现了新时代宪法的特点和要求,具体体现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文化领域对党内法规层面的民主集中制的观照和引导。

    2024年02期 v.3;No.8 3-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9K]
  • 以党内法规保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释论

    贾永健;

    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党领导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自觉,也是中国宪制秩序的根基性内容。“党规之治”是在中国法治实践中自主探索的法治路径,党内法规一直发挥着“保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治功能。照搬西方政党法治经验的制度构建,是背离中国宪制实际、不具可行性的制度设计,不能实现“保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预期目标。由党章、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在各个方面发挥着规范党的活动的作用,形成了以党内法规保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路径。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从中国法治实践出发,正视党内法规“保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法治功能,进一步证成和接纳“党规亦法”命题,将中国特色融入法治理论研究。

    2024年02期 v.3;No.8 2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8K]
  • 象征和标志:党旗制度的发展逻辑、实践功能与实施机制

    周航;

    党章中关于党徽党旗的相关规定是党的根本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党章其他条款同等重要的根本规范性。从党旗及相关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对其理解应该结合规范文本、历史和现实等要素展开。总体来看,党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坚持政治性、注重法治性和确保权威性等特点。作为政治选择和党内法规所确定的象征物,党旗具有显化党的光辉历史、证成革命正当性、凝聚全党和全民共识、提升党员和党组织的战斗力、激发党员先锋队意识、指引党领导国家和社会前进方向等诸多实践功能。应通过党旗和国家标志的有序互动、进一步完善规则及强化制度执行等方式,保障党旗的功能和地位。

    2024年02期 v.3;No.8 33-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1K]

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 平台自我革命:党的思想领导法规之整合适用论

    赵谦;

    党的思想领导法规是对党的思想建设内容和任务上的革新性规范表达。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方面往往强调依托相应的思想整合平台,以承载各类要素促进党思想领导活动的实现。作为党领导下人民形成共识的重要思想整合平台,政治协商平台旨在通过面向各类利益需求与观点表达的充分协商,切实推动纲领式原则宣示逐步落实为具象化组织规范表达。阐释思想整合平台规范指引相应协商沟通、交流活动的事项范围和要旨,主要可以从平台建制和平台运营两个方面展开。思想整合平台建制事项旨在凸显思想整合沟通实践在沟通关系、行为维度的结构定性,并围绕体系架构和功能目标来设定必要的载体结构规范。思想整合平台运营事项旨在凸显思想整合交流实践在交流资格、目标与程序维度的过程控制,并围绕人员身份、职能事项和行动环节来设定必要的活动控制方式。明晰这两个方面的协商适用自我革命规范事项,有助于党和其他社会成员的观点的有效表达和沟通交流,并经过平台的整合作用达成一致。

    2024年02期 v.3;No.8 45-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0K]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实施中的地方主体及其责任问题研究

    周悦丽;郭丹尼;

    推动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依规治党、高质量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政治任务和行动自觉。地方党委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法定责任主体,是规划纲要制定实施的基础问题库、重要资料库。随着新时代新征程持续推动依规治党精神落实于地方党的建设,地方应在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指引下,为规划纲要实施厚植政治、理论和实践基础。其主要努力方向包括提升学习宣传规划纲要的自觉性主动性、厘清规划纲要实施的地方责任、实事求是编制地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以及扎实推进规划纲要的实施。

    2024年02期 v.3;No.8 58-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1K]
  • 违纪构成体系:比较与选择

    庞仕平;

    违纪构成体系是党纪处分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追究违纪党员党纪责任的制度基础。借鉴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违纪构成分别形成了“四要件”违纪构成论、“三阶层”违纪构成论和“两要素”违纪构成论三种学说和相应的违纪构成体系。其中“四要件”违纪构成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论一样,缺陷较为明显。与“四要件”违纪构成论相比,“三阶层”违纪构成论较为合理,但也存在诸多不足。相比较而言,植根于“三阶层”违纪构成论基础上的“两要素”违纪构成论更有利于坚持违纪客观性,使违纪概念保持独立性,便于更准确界定违纪行为;确保了客观判断优先和事实真实优先;明确区分违规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有利于得出正确结论;使违纪认定更具便捷性。

    2024年02期 v.3;No.8 72-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8K]

纪检监察体制

  • 论监察体制改革中容错纠错机制的纪法衔接运用

    蒋凌申;林敦金;

    容错纠错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理念,对于破除改革阻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该理念已被党规党纪吸收,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党规党纪层面的容错纠错机制也愈发成熟,并逐步呈现出向法律层面扩展的倾向。若能充分察觉监察体制改革中容错纠错机制的运作机理、运作方式的法治化变革,因势利导解析容错纠错机制所蕴含的谦抑、法秩序统一等法理内核,适时借鉴吸收党内法规建设经验,补齐法律层面的制度短板,有利于促成容错纠错机制的纪法衔接运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党纪国法规范属性、容错纠错预期的差异化考量,刑法实不宜对容错、纠错等量齐观,而更应着重于容错机制建设,通过违法性阻却事由等手段为党规党纪的介入开辟出足够的纠错空间。此外,也应当明晰容错纠错机制法律化的基本要件,划定容错纠错机制运行的边界范畴,以防有条件的容错免责被变成纵错。

    2024年02期 v.3;No.8 86-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7K]
  • 纪检监察信息化的实践逻辑与优化路径

    岳智慧;

    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已然渗透融合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作用日益凸显。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监督对象成倍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职权更加丰富、风腐问题更为隐蔽复杂以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等形势变化,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以信息化发挥科技赋能优势。当前,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理论上廓清信息化建设的表现形式,梳理总结各地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进展及现实问题。未来应坚持问题导向,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部署,确定重点工程和优先行动,遵循并审慎运用信息技术自身发展规律,增强信息化整体安全,按步骤分阶段实现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目标,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年02期 v.3;No.8 103-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5K]
  • 监察官任职条件适用中政治身份偏好问题及其疏解

    陈敦坤;

    监察官选用时的任职条件和《监察官法》中规定的监察官任职条件有所区别。监察官选用时的任职条件是从一般性要求到特殊性要求逐步拔高的结果,而《监察官法》中规定的任职条件则是一种基本的资格性条件。《监察官法》规定中与监察官选用实践中任职条件的差异,体现了规范与实践的张力。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赋予了监察机关有限的用人自主权。监察官选用实践是将“书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的过程,在法定资格条件之上选拔更具优势和竞争力的合适人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官的选用倾向于政治条件较好的中共党员,这一考量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面临着合法性质疑,需要客观、辩证地看待。根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官选任需正确把握任职条件的开放性,兼顾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要求,选拔具有良好政治素养的人才担任监察官,进而实现监察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规范化。

    2024年02期 v.3;No.8 117-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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