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凌申;林敦金;
容错纠错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理念,对于破除改革阻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该理念已被党规党纪吸收,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党规党纪层面的容错纠错机制也愈发成熟,并逐步呈现出向法律层面扩展的倾向。若能充分察觉监察体制改革中容错纠错机制的运作机理、运作方式的法治化变革,因势利导解析容错纠错机制所蕴含的谦抑、法秩序统一等法理内核,适时借鉴吸收党内法规建设经验,补齐法律层面的制度短板,有利于促成容错纠错机制的纪法衔接运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党纪国法规范属性、容错纠错预期的差异化考量,刑法实不宜对容错、纠错等量齐观,而更应着重于容错机制建设,通过违法性阻却事由等手段为党规党纪的介入开辟出足够的纠错空间。此外,也应当明晰容错纠错机制法律化的基本要件,划定容错纠错机制运行的边界范畴,以防有条件的容错免责被变成纵错。
2024年02期 v.3;No.8 86-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7K] - 岳智慧;
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已然渗透融合到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作用日益凸显。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监督对象成倍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职权更加丰富、风腐问题更为隐蔽复杂以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等形势变化,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以信息化发挥科技赋能优势。当前,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从理论上廓清信息化建设的表现形式,梳理总结各地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进展及现实问题。未来应坚持问题导向,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部署,确定重点工程和优先行动,遵循并审慎运用信息技术自身发展规律,增强信息化整体安全,按步骤分阶段实现纪检监察信息化建设目标,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年02期 v.3;No.8 103-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5K] - 陈敦坤;
监察官选用时的任职条件和《监察官法》中规定的监察官任职条件有所区别。监察官选用时的任职条件是从一般性要求到特殊性要求逐步拔高的结果,而《监察官法》中规定的任职条件则是一种基本的资格性条件。《监察官法》规定中与监察官选用实践中任职条件的差异,体现了规范与实践的张力。这实际上是通过立法赋予了监察机关有限的用人自主权。监察官选用实践是将“书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的过程,在法定资格条件之上选拔更具优势和竞争力的合适人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官的选用倾向于政治条件较好的中共党员,这一考量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面临着合法性质疑,需要客观、辩证地看待。根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官选任需正确把握任职条件的开放性,兼顾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要求,选拔具有良好政治素养的人才担任监察官,进而实现监察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规范化。
2024年02期 v.3;No.8 117-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1K] 下载本期数据